1.负责检修工作的X公司机检一队维保工段二钢作业区焊工张某某、钳工李某某在没有得到管道水汽排空指令,违规切割烟罩防堵装置顶盖上的螺丝,造成管道内高温水汽在压力作用下冲开密封垫喷出伤人,擅自动火作业,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该钢铁公司炼钢厂7号转炉区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如下:
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中毒和窒息、火灾、灼烫、起重伤害、其他爆炸、车辆伤害、和其他伤害。
3.(一)要求负责检修工作的X公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安全协议等相关内容;
(二)要求负责检修工作的X公司员工安全培训到位,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对特种作业人员加强教育,杜绝习惯性违章;
(三)该钢铁公司炼钢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并到位,落实有关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修作业人员违规动火等作业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
(四)该钢铁公司炼钢厂加强本区域内进行检维修作业的监督、检查及人员监护,确保联系确认到位。
(五)该钢铁公司炼钢厂强化动火票等危险作业的审批,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审批管控。
(六)该钢铁公司炼钢厂严格对进入本区域进行检维修作业的外来单位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检维修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4.(一)严格按照要求对动火作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制定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分级管理,履行动火票审批;
(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三)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四)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五)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一)负责检修工作的X公司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前,该公司炼钢厂应将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向负责检修工作的X公司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切勿进行作业。
(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可以细化、优化作业方案,作业技术方案编制过程中统筹设计安全方案,始终将安全放到第一位。应使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该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减少违章操作,避免作业过程发生事故。
(三)针对作业要求,该钢铁公司炼钢厂应对负责检修工作的X公司作业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细化和补充,告知负责检修工作的X公司与作业相关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危害信息,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