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场地在物品装卸前后都要清洗或打扫。扫出的垃圾和残渣放人专用容器内,以便统一安全管理。
(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必须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和倾斜。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包装外标志要保持完好。
(3)严禁碰摔、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防护用品。
(5)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高温天气装卸作业要求:
(1)高温天气装卸作业应注意遮盖物料,防止装卸物被暴晒挥发,导致易燃液体浓度升高。
(2)高温天气装卸作业应提高防止静电的等级。
(3)高温天气装卸作业应做好个人防护,防止高温作业发生中暑等危险。
2.(1)直接原因是装卸作业没有按规定装设静电接地装置,使装卸产生的静电无法及时导出,造成静电积聚过高产生静电火花,引发事故。
(2)间接原因是高温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引发爆炸事故。
3.(1)静电防护措施包括:①环境危险程度控制;②工艺控制;③接地;④增湿;⑤抗静电添加剂;⑥静电消除器。
(2)静电接地要求包括:①采用导电材料,电阻率小于102Ω·m的材料一般不会积聚静电。②减少摩擦阻力。如采用大曲率半径管道,限制产生静电液体在管道中的流速,防止飞溅、冲击等。③增加环境湿度可增加静电沿绝缘体表面的泄漏量。
4.(1)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3)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