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喷漆车间、调漆室可能发生爆炸,均属于化学性爆炸。
(2)锅炉房可能发生爆炸,属于物理性爆炸。
(3)厂内油库可能发生爆炸,属于化学性爆炸。
2.本次事故1人重伤,属于一般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3.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该企业存在的特种设备有:
(1)起重设备:起重量3.0t的升降机2台,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1台。
(2)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4台。
(3)锅炉:锅炉房有2台出口水压0.4MPa(表压),额定出水温度14℃,额定功率28MW的锅炉。
(4)电梯:电梯5部。
4.该企业特种设备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人员要求: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具备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2)使用前要求:检查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作业中要求: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如吊运时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督,作业活动区域不得有人,吊运开始前按警铃,遵守“十不吊”等。
(4)设备管理要求: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及时给予报废,同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