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有:
①干燥工马某、苗某没有按照《干燥器安全操作方法》要求“在停机抽真空之前,应提前一个小时关闭蒸气”的规定执行,这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②该厂用的干燥器不适合干燥化学危险物品过氧化苯甲酰,这是物存在的不安全状态。
(2)该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①该厂在试生产前对其工艺设计、生产设备、操作规程等未按化学危险物品规定报经安全管理部门鉴定验收;
②对职工的安全技能、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够;
③其他的一些管理原因。
2.(1)干燥工马某、苗某没按规定操作,其行为与该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应负直接责任;
(2)干燥器的设计人员的设计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因而应负主要责任;
(3)厂领导班子没有履行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能,应负领导责任。
3.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包括:
(1)严格按照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储存化学危险物品;
(2)投产前要请有关部门对现有厂房、设备、工艺规程等进行安全评价、鉴定验收后再投产;
(3)企业要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干部、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特种作业工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4)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包括:
(1)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生产;
(2)设置安全装置,并保证准确有效;
(3)定期进行机械强度试验;
(4)保证电气安全,检查供电线路完好,无超负荷运行;
(5)定期维护、检修机器设备,有维护保养和检修计划;
(6)保持机器设备的布置和工作地点的整洁,不乱堆放杂物;
(7)配备安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