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本案中,安全评价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互相串通,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是一份虚假的报告。该安全评价机构应对这一行为负责。
2.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化工集团公司委托安全生产服务中心进行安全评价,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发现筹建项目的问题后,化工集团为了尽快取得审批,不是采取措施予以改进,而是授意安全服务中心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服务中心不坚持原则,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按照委托单位的授意出具了虚假的评价报告,这是典型的互相串通,出具虚假证明,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以上规定。鉴于该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被管理部门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没收安全生产服务中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同时撤销其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