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起事故最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批复的最迟日期为事故调查报告后的15日内。理由如下:
(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同时该起事故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的期限。因此该起事故最长的调查期限为140日,自事故发生之日及2018年3月27日的第140日为2018年8月14日,故提交报告的最迟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且不能延期,故批复的最迟日期为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
2.引发该起中毒事故的气体应为硫化氢。矿山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及其表现如下:
(1)一氧化碳。轻度中毒者可出现剧烈头痛、眩晕、心悸、胸闷、耳鸣、恶心呕吐、乏力等症状,长期接触低浓度一氧化碳,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及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心律失常、心电图改变等。
(2)硫化氢。硫化氢轻度中毒症状主要为眼及上呼吸道刺激、头晕直至神志不清、窒息等症状,接触高浓度的硫化氢可立即昏迷、死亡。
(3)二氧化氮。二氧化氮对眼睛、呼吸道及肺等组织有强烈的腐蚀作用,遇水能生成硝酸,破坏肺及全部呼吸系统,使血液中毒,经6~24 h后,发生肺水肿,出现严重咳嗽,并吐黄色的痰,还会出现剧烈的头痛、呕吐,甚至很快死亡。
3.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如下:
(1)应从事矿山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山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接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矿山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以及外来人员入矿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本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检查、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及整改情况应由检查人员记录,并由各级责任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4.矿山井下中毒的预防措施:
(1)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能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严禁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