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某矿维修工在盲井的井筒内违章使用电焊,焊割下的高温金属残渣掉落在井壁上,引燃井下可燃物,引发井下火灾。
2.矿井火灾发生的三要素:
(1)存在热源。要具备一定温度和足够热量的热源才能引起火灾。
(2)存在可燃物。可燃物的存在是火灾发生的基础,无可燃物不能出现火灾。
(3)具有持续供给的足量的助燃气体。最常见的助燃气体为氧气。火灾发生的三要素必须同时存在,互相结合,缺一不可。
3.除明火外,引起火灾的外部因素有爆破、电流短路、摩擦等。外因火灾大多容易发生在井底车场、机电硐室、运输及回采巷道等机械、电气设备比较集中,而且风流比较畅通的地点。
4.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1)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5)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5.防范措施和建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2)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水平。加大规范矿业权审批职责的力度,坚决防止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违法租赁或转让采矿权问题的发生。
(3)在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井下矿山开采的安全出口和井下通风系统。
(4)要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和持证上岗的监管工作。
(5)矿山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从项目建设的源头上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