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尾矿库等别为二等。理由:按其设计坝高160m计为二等,按其库容1700×10^4m3计为三等,差一等时以等别高的为准。
2.根据《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该尾矿库实测浸润线最小埋深不符合规定。理由:堆积坝高120m,浸润线最小埋深应为8~6m,而在+510m观测点和+490m观测点均未超过6m。
3.该尾矿库存在的事故隐患:
(1)+455~+520m堆积子坝的外坡比大于设计坡比。
(2)+510m、+490m浸润线最小埋深不符合规定。
(3)干滩面存在侧坡、扇形坡现象。
(4)通往坝顶的应急道路局部被泥沙掩埋,车辆不能通行。
(5)永久排水斜槽排洪系统局部断裂、严重淤堵。
(6)2023年6月20日完成尾矿库调洪演算。
(7)最近一次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是2018年完成的。
(8)只有月度尾矿库作业计划。
4.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该尾矿库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1)+455~+520m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2)+510m、+490m浸润线最小埋深不符合规定。
(3)永久排水斜槽排洪系统局部断裂、严重淤堵。
(4)通往坝顶的应急道路局部被泥沙掩埋,车辆不能通行。
(5)2023年6月20日完成尾矿库调洪演算。
5.整改建议:
(1)按照设计要求调整堆积子坝的外坡比。
(2)维护通往坝顶的应急道路。
(3)在汛期前完成调洪演算。
(4)加强排水,控制库内水位。
(5)修复排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