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该起事故的等级为重大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该起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2.该矿安全副矿长属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职责有: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
(1)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有:①掘进工作面揭露的采空区中的瓦斯涌入到工作面,引起瓦斯浓度超限;②爆破产生的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有:①现场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规采用风筒直吹瓦斯检测仪并冒险组织爆破作业;②安全意识薄弱,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依然组织违章作业;③该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由班长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混乱;④地质探查工作不足,未准确及时探查掘进区域的采空区并提前采取抽放瓦斯措施。
4.应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地质勘探工作,排査采掘区域的采空区,掘进工作面采取先探后掘的方式。
(3)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加强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5)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6)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7)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瓦斯排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