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直接原因:该矿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小煤窑老空区积水情况未探明,且在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采取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等果断措施,掘进作业导致老空区积水透出,造成巷道被淹和人员伤亡。
(2)“十六字”原则:“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五项综合防治措施”:防、堵、疏、排、截。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有条件的矿井,钻探可采用定向钻机,开展长距离、大规模探放水。
2.透水的一般征兆:
(1)煤层变潮湿、松软;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现象,且淋水由小变大;有时煤帮出现铁镑色水迹。
(2)工作面气温降低,或出现雾气或硫化氢气味。
(3)有时可听到水的“嘶嘶”声。
(4)矿压增大,发生片帮、冒顶及底鼓。
3.遇以下情况,应进行探放水工作: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7)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时。
4.在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时,应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工作面应采取立即停止工作、撤人,并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2)迅速采取措施加固巷道顶帮。
(3)增设巷道内排水设备、增大排水能力。
(4)及时开展探放水工作,以物探为辅,钻探进行验证。
(5)隐患消除前不得继续作业。
5.A公司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
(1)发包工程项目,应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进行,严禁以某一部门的名义进行发包。
(2)A公司应明确发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发包工程进行管理。
(3)A公司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4)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
(5)对进入本单位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
(6)对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
(7)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
(8)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进行评价。
(9)对不能履行安全职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商,要予以相应考核直至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