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对事故工作面实施监督检查。
(2)煤矿违规将掘进工作面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3)没有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4)未严格落实探放水作业的各项规定,冒险组织生产。
(5)未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等。
(6)探放水作业时未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
(7)施工过程未严格按照采矿设计施工,且测量工作不到位,致使破坏了防水煤柱。
2.该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为: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或者水淹区域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者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3.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清矿井和周边老空及积水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老空位置、形成时间、范围、层位、积水情况、补给来源等。
4.本案例中按照钻孔单位涌水量的大小,为强富水性。
理由:按照钻孔单位涌水量q值大小,将含水层富水性分为以下4级。
1.弱富水性:q≤0.1L/(s·m);
2.中等富水性:0.1L/(s·m)<q≤1.0L/(s·m);
3.强富水性:1.0L/(s·m)<q≤5.0L/(s·m);
4.极强富水性:q>5.0L/(s·m)。
5.(1)探放老空水前,应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等。
(2)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3)放水时,应当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并进行检测验证。
(4)钻探接近老空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