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的500万元债权将于8月20日到期。6月10日,甲了解到乙资产不足,经调查发现:(1)乙对丙享有50万元货款债权,已到期但乙一直未向丙主张权利。(2)乙对好友丁享有30万元借款债权,该债权由其好友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免除丁的债务,同时免除戊的保证责任。(3)乙将其市值200万元的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姐,且已办理登记。6月15日,甲决定采取措施以保障其债权实现。下列关于甲权利行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不得请求法院撤销乙与其姐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转让价格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B
甲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乙对丙的50万元债权
C
甲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乙免除丁债务的行为,并请求丁直接向甲履行
D
甲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乙免除戊保证责任的行为,但不得请求戊直接向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