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准备搞运输,2024年1月8日以拟购买的5辆载重卡车(合同中注明了卡车的品牌、型号等)作为抵押从甲银行贷款100万(注:购置款超级优先权)。
1月10日,张某带人将5辆卡车开回。张某于1月19日与甲银行办理了卡车的抵押登记。为筹集运输队运行的其他款项,张某于1月15日又以其中的1号卡车出质向乙借款50万,同日将该卡车交付于乙。一年后由于疫情影响,该车队经营惨淡,且甲银行贷款以及向乙的借款均已到期,张某均无力偿还。
祸不单行的是,在运货路上,车队遭遇交通事故,其中2号卡车损坏严重,送到丙汽修厂修理后,花费修理费2万元,张某也无力支付,丙汽修厂则留置该车。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甲银行、乙债权人以及丙汽修厂保障自己权利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对于1号卡车的拍卖款,乙债权人优先于甲银行受偿,因为张某向乙债权人交付出质车辆的时间先于张某与甲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
B
对于所有卡车的拍卖款,甲银行优先于乙债权人和丙汽修厂受偿,因张某向甲银行贷款的100万是提供给银行抵押的5辆卡车的购货款,且5辆卡车交付后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
C
丙汽修厂有权直接取得2号卡车的所有权,乙债权人有权就1号卡车的拍卖款主张优先受偿,甲银行仅有权就另外的3辆卡车拍卖款主张优先受偿
D
丙汽修厂就2号卡车的拍卖款优先受偿2万元修理费后,甲银行有权就包括1号、2号卡车在内的所有5辆卡车的拍卖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