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案例题 甲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的生产制造和销售,位于A 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4 年3 月委托A 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对2023 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师在工作底稿中记载相关内容如下:
(1)甲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为6 500 万元,营业成本为3 900 万元,税金及附加265.5 万元,管理费用1 650 万元,财务费用280 万元,销售费用980 万元,资产减值损失265 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60.5 万元,投资收益600 万元,营业外收入800 万元,营业外支出350 万元。
(2)经检查发现甲公司当年管理费用中有金额为100 万元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
(3)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65 万元,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150 万元(经检查发现该利息支出系向乙公司借款发生,取得乙公司开具的相关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中有600 万元为广告费,以前年度结转扣除的广告费为10 万元。
(4)资产减值损失系计提坏账准备80 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 万元,存货跌价准备85 万元。
(5)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系由于某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下降。
(6)投资收益包括两笔,第一笔为对A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收到的分红(甲公司经营范围中有股权投资,A 公司为上市公司,甲公司于当年3 月投资,A 公司于6 月2 日分红200 万元),第二笔为对B 公司的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B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甲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 万元)。
(7)营业外收入中有300 万元系当地政府发放的指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补贴,甲公司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已列支费用100 万元)。
(8)营业外支出中有支付给C 公司的违约金10 万元,有支付的工商罚款4 万元,有通过当地红十字会对灾区的捐赠款20 万元,已取得捐赠支出票据,有达到使用年限集中报废固定资产损失50 万元,有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提前报废固定资产损失10 万元,有债务重组损失30 万元,有非广告性质的产品赞助支出226 万元(已知该批产品市场售价与账面成本相同,均为200 万元)。甲公司针对资产损失已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9)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650 万元,工会经费15 万元(已全额上缴),职工教育经费62 万元(已全部使用),职工福利费90 万元(其中有5 万元已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
(10)固定资产明细账列明当年9 月11 日购入一台无须安装的仪器并于当月投入使用,支付价款90 万元,增值税11.7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估计该固定资产可以使用5 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公司选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扣除。
(11)企业研发费用台账中列明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为300 万元,其中包括工资薪金35 万元(包括在上述650 万元工资薪金中),社保费19.25 万元,设备租赁费35 万元,直接耗用材料费100.5 万元,试制产品检验费2.5 万元,研发设备检修费6.5 万元,研发设备折旧费28.25 万元,研发团队的差旅费20 万元、会议费33 万元,职工福利费10 万元;委托境内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10 万元。
(12)2021 年甲公司亏损125 万元,2022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6 万元,当年已弥补2021 年亏损116 万元,没有其他尚未弥补的亏损。
(13)甲公司当年预缴所得税22.35 万元。
要求:
(1)计算甲公司当年的利润总额。
(2)计算当年“三项经费”合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3)计算当年甲公司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4)请根据资料(10)简要说明甲公司购入的该固定资产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甲公司当年已享受了相关税收优惠。
(5)分别计算甲公司当年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及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的合计数。
(6)计算甲公司当年应补(退)所得税金额。

正确答案
本题综合考查企业所得税各项扣除、税收优惠、纳税调整项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利润总额=6 500-3 900-265.5-1 650-280-980-265-60.5+600+800-350=149(万元)。
(2)工会经费扣除限额=650×2%=13(万元)<实际发生额15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3=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50×8%=52(万元)<实际发生额62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2=1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只计提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 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50×14%=91(万元)>实际发生额85 万元,实际发生部分无须调整。
综上,三项经费合计调增=2+10+5=17(万元)。
(3)支付研发团队差旅费20 万元、会议费33 万元、职工福利费10 万元属于“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自行研发部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台账中其他费用合计金额=20+33+10=63(万元)
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300-10-63)÷(1-10%)×10%=25.22(万元)
自行研发部分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300-10-63+25.22)×100%=252.22(万元)
委托外部机构研发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10×80%×100%=8(万元)
综上,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252.22+8=260.22(万元)。
说明:
①自行研发部分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也可以按照以下思路进行计算:
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35+19.25+35+100.5+2.5+6.5+28.25)÷(1-10%)×10%=227÷(1-10%)×10%=25.22(万元)。
自行研发部分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227+25.22)×100%=252.22(万元)
②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研发,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③自2023 年1 月1 日起,一般行业(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比例均为100%。
(4)企业在2018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90÷(5×12)×3=85.5(万元)
(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非广告性质产品的视同销售收入)+100(未取得合规发票)+[65-(6 500+200+200)×5‰](业务招待费)+150(利息支出)+265(资产减值准备)+60.5(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00(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4(工商罚款)+(20-149×12%)(捐赠支出)+226(赞助支出)+17(“三项经费”)=1 155.12(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非广告性质产品的视同销售成本)+10(结转扣除的广告费)+400( 投资收益)+300( 不征税收入)+85.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60.2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1 255.72(万元)
整体纳税调整合计金额=1 155.12-1 255.72=-100.6(万元)
说明:
①产品赞助在企业所得税中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②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金额时,销售收入包含营业收入6 500 万元、视同销售收入200 万元以及股权分红款200 万元。
③业务(6)中投资A 公司取得的分红款,属于税法上认可的股息、红利收入,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 个月,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投资B 公司按照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税法上认可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应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税法上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股利时确认股息、红利,因此投资B 公司确认的400 万元的股息、红利应纳税调减。
④广宣费扣除限额=(6 500+200)×15%=1 005(万元)>实际发生额600 万元,未超限额,本年度发生的广宣费可以全额扣除,另以前年度结转扣除的广告费10 万元也可以在本年度进行扣除,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 万元。
(6)甲公司当年应补(退)所得税=[149-100.6-(125-116)]×15%-22.35=-16.44(万元)。
甲公司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16.4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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