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综合考查企业所得税各项扣除、税收优惠、纳税调整项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利润总额=6 500-3 900-265.5-1 650-280-980-265-60.5+600+800-350=149(万元)。
(2)工会经费扣除限额=650×2%=13(万元)<实际发生额15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3=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50×8%=52(万元)<实际发生额62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2=1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只计提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 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50×14%=91(万元)>实际发生额85 万元,实际发生部分无须调整。
综上,三项经费合计调增=2+10+5=17(万元)。
(3)支付研发团队差旅费20 万元、会议费33 万元、职工福利费10 万元属于“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自行研发部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台账中其他费用合计金额=20+33+10=63(万元)
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300-10-63)÷(1-10%)×10%=25.22(万元)
自行研发部分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300-10-63+25.22)×100%=252.22(万元)
委托外部机构研发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10×80%×100%=8(万元)
综上,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252.22+8=260.22(万元)。
说明:
①自行研发部分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也可以按照以下思路进行计算:
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35+19.25+35+100.5+2.5+6.5+28.25)÷(1-10%)×10%=227÷(1-10%)×10%=25.22(万元)。
自行研发部分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227+25.22)×100%=252.22(万元)
②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研发,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③自2023 年1 月1 日起,一般行业(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比例均为100%。
(4)企业在2018 年1 月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90÷(5×12)×3=85.5(万元)
(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非广告性质产品的视同销售收入)+100(未取得合规发票)+[65-(6 500+200+200)×5‰](业务招待费)+150(利息支出)+265(资产减值准备)+60.5(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00(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4(工商罚款)+(20-149×12%)(捐赠支出)+226(赞助支出)+17(“三项经费”)=1 155.12(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非广告性质产品的视同销售成本)+10(结转扣除的广告费)+400( 投资收益)+300( 不征税收入)+85.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260.2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1 255.72(万元)
整体纳税调整合计金额=1 155.12-1 255.72=-100.6(万元)
说明:
①产品赞助在企业所得税中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②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金额时,销售收入包含营业收入6 500 万元、视同销售收入200 万元以及股权分红款200 万元。
③业务(6)中投资A 公司取得的分红款,属于税法上认可的股息、红利收入,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 个月,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投资B 公司按照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税法上认可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应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税法上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股利时确认股息、红利,因此投资B 公司确认的400 万元的股息、红利应纳税调减。
④广宣费扣除限额=(6 500+200)×15%=1 005(万元)>实际发生额600 万元,未超限额,本年度发生的广宣费可以全额扣除,另以前年度结转扣除的广告费10 万元也可以在本年度进行扣除,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 万元。
(6)甲公司当年应补(退)所得税=[149-100.6-(125-116)]×15%-22.35=-16.44(万元)。
甲公司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16.44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