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案例题 某宾馆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有客房部、餐饮部、营销部和商场等业务部门,分别从事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会展服务和货物销售等经营业务。2023 年6 月发生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如下:
1.收入方面(以下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1)住宿服务金额为2 226 000 元;餐饮服务金额为1 060 000 元;会展服务金额为848 000 元;销售货物金额为783 000 元,其中农产品金额为218 000 元、服装工艺品等货物金额为565 000 元。另外因住客损坏住宿设施而与住宿费一同收取房间设施维修款合计21 200 元,也未开具发票。
(2)因2023 年3 月销售的一批工艺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商场同意于当月退货,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98 461.54 元、税额为12 800 元。
(3)客房重新装修更换新的设施,将客房中原有300 台电视机以价税合计金额160 000 元出售,宾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且未放弃税收优惠。
(4)在外省出租的办公用房预收下半年租金436 000 元,已向办公用房所在地预缴12 000 元并取得完税凭证。
(5)出售本市商铺取得2 525 000 元,该商铺系营改增前以2 000 000 元购置的,宾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6)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取得2 000 000 元、收到单用途卡充值款300 000 元。
2.进项税额方面:
(1)当期可以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362 971 元。
(2)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为16 100 元。
3.其他情况:
经核实,宾馆2019 年3 月31 日留抵税额为10 万元,2023 年6 月初留抵税额为0,2019 年4 月至2023 年6 月该宾馆的进项构成比例是90%。该企业未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要求:
(1)计算该宾馆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或留抵税额)。
(2)计算该宾馆2023 年6 月份纳税申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3)该宾馆属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的“住宿和餐饮业”,已在2022 年底申请一次性退存量留抵退税,简要说明该宾馆能否在2023 年7 月1 日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以及其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时还需满足的条件。
(4)如果该宾馆满足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确定2023 年7 月份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并作出该宾馆收到退税时的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本题综合考查各类征税项目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和留抵退税的计算。
(1)①当期的销项税额:
住宿服务的销项税额=2 226 000÷(1+6%)×6%+21 200÷(1+6%)×6%=127 200(元)
餐饮服务的销项税额=1 060 000÷(1+6%)×6%=60 000(元)
会展服务的销项税额=848 000÷(1+6%)×6%=48 000(元)
货物销售(减除当月的退货)的销项税额=218 000÷(1+9%)×9%+565 000÷(1+13%)×13%-12 800=70 200(元)
不动产出租的销项税额=436 000÷(1+9%)×9%=36 000(元)
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和接受持卡人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综上,销项税额合计=127 200+60 000+48 000+70 200+36 000=341 400(元)。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362 971-16 100=346 871(元)
②由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故一般计税方法留抵税额=346 871-341 400=5 471(元)。
(2)①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业务的应纳增值税额:
旧电视机出售应缴纳的增值税=160 000÷(1+3%)×2%=3 106.8(元)
营改增前购置的商铺出售应缴纳的增值税=(2 525 000-2 000 000)÷(1+5%)×5%=25 000(元)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合计=3 106.80+25 000=28 106.8(元)
说明:销售旧电视机题干告知未放弃减税,则按照2% 的减征优惠,如果纳税人放弃了减税(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标志),则需要按照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当期在外省出租办公房已预缴的增值税=12 000(元)。
综上,当期纳税申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28 106.80-12 000=16 106.80(元)。
(3)可以。
符合条件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可以自2022 年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该政策需满足的条件有: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
②退税前36 个月未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票。
③退税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 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2019 年3 月31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 万元,2023 年6 月30 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5 471 元。增量留抵税额为5 471 元。
说明:一次性取得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 年3 月31 日相比新增加的部分。在一次性取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可退税款= 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100%=5 471×90%×100%=4 923.9(元)
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4 923.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923.9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923.9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4 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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