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B县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县税务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其相关偷税行为拟处以税款1倍的处罚,符合上述规定。
问题二:C公司针对相关税务行政处罚可以提起听证程序。
针对税务检查结论所产生的税款滞补罚争议,在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5日内,由纳税人或者委托税务师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由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自行审查解决纳税争议。
问题三:假如C公司通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未解决上述争议,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C公司应向B县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A市税务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问题四: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款、滞纳金)不服,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2.申请人对罚款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强制要求缴纳罚款;但是,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五: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六: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