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①境内自行研发发生的费用为1200万元,可加计扣除120%为1200×120%=1440(万元),境内自行研发费用可扣除合计=1200+1440=2640(万元);
②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900万元;
计算加计扣除的金额:境外研发费用的80%=900×80%=72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1200×2/3=800(万元),800万元大于720万元,所以按照720万元加计120%进行扣除;
境外研发费用可扣除合计=900+720×120%=1764(万元)。
因此,2023年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2640+1764=4404(万元)。
(3)(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如果取得);
(8)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9)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