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问题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9.5×[(150-20)÷150]=16.90(万元)。
问题三:会计2024年折旧金额=150÷10÷12×9=11.25(万元)。
企业选择在税前全额扣除,2024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11.25=138.75(万元)。
会计2025年折旧金额=20-11.25=8.75(万元)。
税法2025年可以扣除的折旧金额为0,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5万元。
会计上该项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150-20)净值-10保险赔偿+16.9进项税转出=136.9万元;
税法购入时不含税价款150万元已全额扣除,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是:16.9-10=6.9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金额=136.9-6.9=130万元。
2025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5+130=138.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