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不可以。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①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上限是80000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②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4)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纳税人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后5年内留存备查。
(5)不可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另有规定除外)、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不能减除50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