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在支付独立董事报酬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理由:劳务报酬可以按月发放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两种发放方式所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结果不一致。
每半年发放报酬全年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60000×(1-20%)×30%-2000]×2=24800(元)。
每月发放报酬全年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20000÷12×(1-20%)×20%×12=19200(元)。
(4)王先生的观点不正确。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看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是高还是低,应该以汇算清缴结果为准,而不应该以预扣预缴结果为准。
只要王先生涉及到汇算清缴,无论该笔报酬是按月发放还是按半年发放,计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额是相同的,对于汇算清缴的影响是相同的,此时发放方式不影响税负。
只有在王先生免予汇算清缴时,不同的发放方式才影响个人所得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