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口径: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 4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元(季度 4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免征增值税额政策。
该企业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1+3%)=19.42(万元);
销售建筑服务差额后的销售额=(30-18)÷(1+3%)=11.65(万元);
销售门面房差额后的销售额=(330-180)÷(1+5%)=142.86(万元);
该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7月~9 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19.42+11.65+142.86=173.93(万元),超过 45 万元;
但是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差额后的销售额是 31.07 万元(19.42+11.65),未超过45 万元,该企业销售货物、服务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销售不动产业务应依法纳税。
(3)销售门面房应缴纳的增值税=(330-180)÷1.05×5%=7.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