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问答题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底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一栋营改增后购入的房产出租给B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一年,起租日为2021年12月1日,租金130800元(含税)于2021年12月1日一次性支付,A公司如约收到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30800贷:预收账款1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800借:预收账款1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请问:A公司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1.增值税处理正确。 依据: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依据:如果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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