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问答题 甲公司2021年7月共发生两项装饰服务(开工和完工日期均在7月):一项在本市,实现销售额1200000元(不含税),一项在邻省B市,实现销售额1000000元(不含税)。
上述款项均已收到,已知两项业务既非甲供工程、亦非清包方式,甲公司也未将上述工程对外分包。
甲公司对两项装饰服务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
甲公司需要在B市预缴多少增值税(请列式计算)
在B市的装饰服务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有什么特殊要求?

【问题2】甲公司2021年8月份取得以下票据:
本公司工人在B市施工期间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00元。
本公司员工往返A、B市的交通支出,取得注明本公司员工身份信息火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
本公司工人住宿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火车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多少(请列式计算)
【问题3】甲公司2021年9月向境外某公司支付一项设计服务费,合同约定含税价款折合人民币106万元,已知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
甲公司应扣缴增值税多少(请列式计算)
该扣缴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是什么?
进项税额抵扣应留存什么资料?

正确答案
【问题 1】1.甲公司提供的两项装饰服务不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理由】两项建筑服务的开工日期均在 2021 年 7 月,且并非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所以不适用简易计税。
2.甲公司需要在 B 市预缴增值税=1000000×2%=20000(元)。
3.甲公司在 B 市开具装饰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问题 2】公司工人住宿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火车票进项税额抵扣=2180÷(1+9%)×9%=180(元)。
【问题 3】甲公司应扣缴的增值税金额=1060000÷(1+6%)×6%=60000(元)。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甲公司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是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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