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2)纳税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备注】取得多个证书不得叠加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5)不可以。
劳务报酬所得(不包括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的情形)、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上述三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当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