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时,可以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支付金额比例=2400/2500=96%>85%,符合上述规定。
(2)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8000-5500)×6%=150(万元)<320万元,因此,可由合并方弥补被合并方 A 企业亏损的金额为 150 万元。
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