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问答题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自行开发了某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6年3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截止2016年4月30日取得预收款500万元,已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
A公司2016年5月-2022年10月收到预收款5250万元。
A公司2022年11月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未开票预收款500万元,按规定开具了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同时结转收入,办理房产的产权转移手续。
请分析A公司2016年5月-2022年11月增值税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A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因此,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A公司2022年11月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其中包括500万元属于按规定补开发票行为,不再计征增值税。
A公司在2016年5月-2022年10月收到预收款5250万元,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5250÷(1+5%)×3%=150(万元);
A公司在2022年11月开具发票,结转收入,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税款:
5250÷(1+5%)×5%-15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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