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三项费用扣除限额的基数为:2021 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 550 万元。
(2)职工福利费支出:实际支出 86 万元,可税前扣除限额=550×14%=77(万元),因此,应纳税调增=86-77=9(万元)。
(3)工会经费支出:实际支出 9 万元,可税前扣除限额=550×2%=11(万元),可在限额内全额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际支出 20 万元,其中 4 万元为职工培训费支出可单独全额扣除。剩余 16 万元与可税前扣除限额=550×8%=44(万元)进行比较,也可在限额内全额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因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 万元。(三项费用之间不可相互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