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问答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6月,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1)2016年1月以5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2)2016年2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3)发生利息支出5000万元,但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4)2022年6月,该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共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2000万元。(5)该项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8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4%,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该公司对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可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假设不考虑印花税。要求: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
答案: 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000×(1+4%)=52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200+15000)×10%=2020(万元)。 应纳增值税=42000÷(1+5%)×5%=200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2000×(5%+3%+2%)=200(万元)。 加计扣除=(5200+15000)×20%=404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合计金额=5200+15000+2020+200+4040=26460(万元)。 不含税收入=42000-2000=40000(万元)。 增值额=40000-26460=13540(万元)。 增值率=13540÷26460×100%=51.17%。 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40%,速算扣除系数 5%;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3540×40%-26460×5%=4093(万元)。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4093-800=32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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