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000×(1+4%)=52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200+15000)×10%=2020(万元)。 应纳增值税=42000÷(1+5%)×5%=2000(万元),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2000×(5%+3%+2%)=200(万元)。 加计扣除=(5200+15000)×20%=404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合计金额=5200+15000+2020+200+4040=26460(万元)。 不含税收入=42000-2000=40000(万元)。 增值额=40000-26460=13540(万元)。 增值率=13540÷26460×100%=51.17%。 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40%,速算扣除系数 5%;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3540×40%-26460×5%=4093(万元)。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4093-800=32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