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问答题 (2020年真题节选)某建筑安装企业G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20年从一般纳税人B经销商处购入一批仿古灯具,取得B经销商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相关款项,取得发票经过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并将不含税价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2021年6月份,G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经销商在2021年年初已经走逃失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B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G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增值税。
G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核实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
要求:请判断G公司的增值税相关处理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
G公司的相关处理正确。理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 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 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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