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问答题 甲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21年从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批灯具,取得乙公司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款项,取得发票经过认证后抵扣了税额。2022年5月份,甲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乙公司在2022年初已经走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乙公司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要求甲公司将已抵扣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增值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甲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审核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请判断甲公司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相关处理正确。 理由:乙公司走逃,其开出的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凭证。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甲公司为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且提出核实申请的时限(5 日内)符合要求。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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