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仍未申报,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构成了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①税务所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申诉、抗辩权,税务所未听其申诉;
③税务所核定甲某的应纳税款为 1000 元,而扣押了甲某价值 1500 元的一批服装,扣押货物的价值超过了应纳税款的价值;
④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