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人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
A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B
利用服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C
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D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E
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