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向乙、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存在违法行为。
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甲企业与丙企业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而向其开具发票,属于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甲企业应受到的处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处罚。 因此A企业会被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理由:根据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③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