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资产收购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因为该项资产收购中,甲企业收购了乙企业全部非货币性资产,大于乙企业全部资产的50%;甲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为14000万元,占交易支付总额15000万元的93.33%,大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而且各方承诺在1年内不改变企业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乙企业不转让其取得的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因此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下
①乙企业的处理
a.股权支付部分:乙企业应按照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取得的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乙企业取得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8000×(14000/15000)=7466.67(万元)
b.非股权支付部分:
乙企业取得的债券和现金属于非股权支付,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即1000万元。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5000-8000)×(1000÷15000)=466.67(万元)
即:原计税基础8000+资产转让所得466.67=取得的甲企业股权计税基础7466.67+债券800万元+现金200万元。
乙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466.67×25%=116.67(万元)
②甲企业的处理
a.股权支付部分:甲企业取得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甲企业取得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8000×(14000/15000)=7466.67(万元)
b.非股权支付部分(债券和现金部分):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所获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以800万元债券和200万元现金之和确定。
甲企业取得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7466.67+800+200=8466.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