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设备购置价款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纳税调减:58.5-2.925=55.575(万元);同时,投资额的10%(5.85万元)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免。
(2)用于对外投资的高档化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应视同销售。
应缴纳的增值税=200×13%=26(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5%=30(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6+30)×(5%+3%+2%)=5.6(万元)
少计提的税金及附加=30+5.6=35.6(万元)
此项业务因未做任何账务处理,属于会计差错更正,故会计账上应调增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调减主营业务成本160万元,调增税金及附加35.6万元,应调增会计利润=200-160-35.6=4.4(万元)
(3)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该企业12月份出租办公楼应缴纳增值税、不交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分期均匀计入2023、2024年度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210÷(1+5%)×5%=10(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0×(5%+3%+2%)=1(万元),会计利润调减1万元,属于会计差错更正。
(4)该企业调整后的会计利润总额=390+4.4-1=393.4(万元)
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①广告费为24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12800+480+200)×30%=4044(万元),广告费未超过扣除限额,无需纳税调整。
②缴纳工商执法部门的罚款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③向非关联居民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为8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1800×6%×6÷12=54(万元),超限额的金额=80-54=2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6万元。
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93.4-55.575+60+26=423.825(万元);
该企业当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423.825×25%-58.5×10%-75=25.10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