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8600÷10000×7200=6192(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40000-6192)÷(1+9%)×9%
=2791.49(万元)。
(3)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7200+216+14300-2300)×8600÷10000×10%=1669.78(万元)
(4)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