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
(2)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截止2022年8月底已经销售了40500㎡的建筑面积,占全部可销售面积45000㎡的90%(大于85%),已经达到了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土地增值税税前不得扣除,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
(4)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税前不能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其他的利息支出45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以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可以扣除。
(5)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17000/(17000+3000)×20000+17000/(17000+3000)×20000×5%]×90%=16065(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2450+3150)×90%=504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600-150)×90%+(16065+5040)×5%=1460.25(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费=2227.5(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6065+5040)×20%=4221(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6065+5040+1460.25+2227.5+4221=29013.75(万元)
增值额=40500-29013.75=11486.25(万元)
增值率=11486.25÷29013.75×100%=39.59%
应纳土地增值税=11486.25×30%=3445.88(万元)
(6)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扣除项目=0.72×4500=3240(万元)
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应纳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7)①印花税:合同签订时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
②土地增值税:预售时按照预售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时进行清算。
③企业所得税:预售时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收账款”转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预计利润进行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