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4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40万元;成本法核算的投资60万元,满足免税条件,纳税调减60万元;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5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应按计税成本扣除,税法收益100万元,纳税调增30万元。
理解:①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税会都计入投资收益,无差异)。
②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确认为投资收益。(税法处理:无;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待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行次。
(3)返聘工资可以作为工资支出扣除,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800万元。
(4)
退休人员节日福利费不作为税法的福利费扣除。
税法口径的职工福利费=150-40=110(万元)。
福利费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110万。
(5)年金,只为高管支付,不得扣除。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扣除800×5%=40万。 理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可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60+60×100%=120(万元)
(7)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
销售收入的5‰=(3000+2000+1130÷1.13+200+70)×5‰=31.35(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30万元。
(8)销售收入的15%=(3000+2000+1130÷1.13+200+70)×15%=940.5(万元), 实际发生额为190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940.5万元。
(9)不正确。厂房尚未交付使用,购建期间的借款费用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不得计入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10)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2-200=-198(万元),即纳税调减198万元。
(11)企业更换电梯,影响该办公楼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理由: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电梯),不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12)不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理由:购进的电梯是计入办公楼原值的,应在以后期间通过折旧扣除。
(13)财务费用会计差错更正,应调增会计利润20万元,因此会计利润为600+20=620(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620×12%=74.4(万元)。
2022年发生的捐赠支出=70×(1+13%)=79.1(万元)。
2022年捐赠扣除时,先扣除2021年未扣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元,然后扣除2022年发生的捐赠支出44.4万元(74.4-30),结转到下年的支出为34.7万元(79.1-44.4),可结转到2025年之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