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企业向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A企业与C企业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而向其开具发票,属于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处罚。
因此A企业会被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B、C企业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同时补缴少缴纳的增值税。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B、C企业将按偷税进行处罚。
(4)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③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延伸】挂靠业务的进项税票合法性问题
①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正常抵扣)。
②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上述政策规定之列(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