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2)根据税法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竣工验收,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90%,在85%以上,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按照下列步骤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35000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5000×(1+3%)×50%×90%=6952.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9000×90%=81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600×90%+(6952.5+8100)×5%=540+752.63=1292.63(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50万元,印花税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进行扣除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金额=(6952.5+8100)×20%=3010.5(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952.5+8100+1292.63+350+3010.5=19705.63(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35000-19705.63=15294.37(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率=15294.37÷19705.63×100%=77.61%,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294.37×40%-19705.63×5%=5132.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