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开具发票品名不符,即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该开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3)4S店与A企业未直接发生购销关系,该开票行为属于非法代开发票行为。
(4)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商场),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4S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A企业应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开具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A企业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