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3)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a.烟草制造业。
b.住宿和餐饮业。
c.批发和零售业。
d.房地产业。
e.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f.娱乐业。
g.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列举出上述4个行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