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3000×90%=27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
3500×90%×90%+(5500-3500)×90%=4635(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
(300-50)×90%+(2700+4635)×5%
=591.75(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18500÷(1+5%)×5%×(7%+3%+2%)+18500×0.05%
=114.96(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扣除合计=2700+4635+591.75+114.96+(2700+4635)×20%=9508.71(万元)
增值额=18500÷(1+5%)-9508.71=8110.34(万元)
增值率=8110.34÷9508.71×100%=85.29%
应纳的土地增值税=8110.34×40%-9508.71×5%=2768.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