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③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业务1,销项税额=(3500+35+20)×13%=462.15(万元)
业务2,销项税额=50×13%=6.5(万元)
业务3,销项税额=70×6%=4.2(万元)
本月软件产品销售应纳增值税=462.15+6.5-75-15=378.65(万元)
增值税税负=378.65÷(3500+35+20+50)=10.50%,高于3%,应当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378.65-(3500+35+20+50)×3%=27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