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属于计算类题目,综合考查企业所得税各项扣除和纳税调整的计算。
(1)利润总额=5 000+500-2 500-100-220-550-900-100+60+100-180=1 110(万元):
(2)①业务招待费调整:扣除限额① =80×60%=48(万元),扣除限额② = 销售(营业)收入×5‰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5‰ =(5 000+500+100+50)×5‰ =28.25(万元)。两个限额取孰低,应按28.25 万元进行扣除。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28.25 万元<实际发生额80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8.25=51.75(万元):
说明:通过市民政局向贫困地区捐赠电脑以及直接向某中学捐赠电脑,均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按照电脑的公允价值(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②广告费调整:扣除限额= 销售(营业)收入×15%=(5 000+500+100+50)×15%=847.5(万元)<实际发生额850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0-847.5=2.5(万元)。③捐赠支出调整:a. 直接向某中学捐赠电脑和直接向灾区捐赠现金均不符合规定,税前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6.5)+34.5=91(万元)。b. 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利润总额×12%=1 110×12%=133.2(万元)>实际发生额113 万元(100+13),因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无须调整。综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51.75+2.5+91+(100-80-20)+(50-40-10)=145.25(万元):
说明: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将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的差额,在“其他”栏次中进行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