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提出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不正确;投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正确。
理由: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
2.①A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②B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原投标文件)有效,但补充说明无效,因开标后投标人不能变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评审的计算性算术错误除外)。
③C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④D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因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3.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4.①招标人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不得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②该项目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 日内按招标文件和A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③签约合同价格应为8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