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款(1)不妥。理由:发售施工招标文件不少于5日。
条款(2)不妥。理由:因为本工程总装机容量50 MW,需要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条款(4)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第5 天,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不妥。 正确做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而非行政监督部门。
3.招标人应同意B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不妥之处:C投标人以粗心大意为由,主动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工期进行更改,评标委员会认可了此项更改。理由: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工期更改属于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