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主管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不妥。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2.坑塘部位在清基、削坡、分层填筑方面的不妥之处及改正如下:
不妥之处一:堰基坑塘部位削坡至1:4。
改正:应削至缓于1:5。
不妥之处二:堰基坑塘部位顺坡分层填筑。
改正:应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
3.A:主控项目;B:一般项目;C:92.0%;D:合格。
4.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后,施工单位报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不妥。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验收时间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河道疏浚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该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的一年内进行,即在2023年12月底前进行。
事件5中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不妥之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确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正确做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