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1)配备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机具等;
2)根据有关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3)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4)对半成品、成品采用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5)按规定施工并及时检查、监测;
6)根据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7)对不稳定和能力不足的施工过程、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实施监控;
8)对分包方的施工过程实施监控。
(2)
1)评审工艺标准和技术文件,鉴定操作人员上岗资格;
2)对施工机具进行认可;
3)定期或在人员、材料、工艺参数、设备发生变化时,重新进行确认。
2.
(1)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中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
(3)应委托被争议各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3.
(1)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砂石、砌体材料、石材、胶合板。
(2)单独存放该部分物资,待资料齐全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不妥1:每个实验区面积不宜小于15m×20m;
改正:每个实验区面积不宜小于20m×20m。
不妥2:粒径大于300mm 的颗粒含量为全重的35%;
改正:粒径大于300mm 的颗粒含量不宜超过全重的30%。
不妥3:施工单位在进行强夯法施工时,每边宽出基础外边缘1m;
改正:强夯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范围,每边超出基础外缘的宽度宜为基底下设计处理深度的1/2 至2/3,并不应小于3m。
不妥4:施工完毕后取10 点(地基处理面积为3300m2)进行地基的强度及承载力检验;
改正:3300m2 的处理面积应至少取11 点。
不妥5:合格后立即采用C20 细石混凝土浇筑垫层;
改正:垫层混凝土应在基础验槽后立即浇筑,混凝土强度达到70%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20×70%=14MPa)
5.
落距、夯击遍数、夯点位置、夯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