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施工总进度计戈(I 的关键路线为 A-B-F-I-K-M(或 1-2-3-6-7-9-10);次关键路线为 A-B-F-JM(或 1—2-3-6-9-10);总工期=10+15+45+10+20+15=115(天)。
问题 2:
事件 1 中,工程未能按期开工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的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误开工原因及赶工措施。
问题 3:
(1)事件 2 中,工作 F 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开始时间为第 25 天,(开始时间为第 25 天指的是第25 个工作日的下班时开始,也就是第 26 个工作日的上班时间),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作 F 拖后33-26=7(天),因工作 F 为关键工作,故影响工期拖延 7 天,故总工期需压缩 7 天。
(2)压缩工期应选择关键工作 F、I、K、M 为压缩对象,为使赶工费最少,首先应选择赶工费率最小的工作 K 进行压缩。工作 K 可以缩短时间 10 天。如果直接将工作 K 的持续时间压缩 7 天,此时次关键路线就转变为关键路线,关键路线变成了 A-B-F-J-M,即将关键工作 K 变成了非关键工作。为了不使关键工作 K 变成非关键工作,第一次压缩时先将工作 K 的持续时间缩短 5 天。
(3) 经过第一次压缩后,关键路线就变成了两条,即 A-B-F-I-K-M 和 A-B-F-J-M;此时有四种赶工方案,见下页表。
(4)第二次压缩选赶工费率最低的工作 F 压缩 2 天,这样就可以确保按合同工期竣工。
(5)赶工费总计=5×1.0+2×1.2=7.4(万元)。

(6)工作 L 的总时差为 10 天,自由时差为 10 天。
问题 4:
事件 3 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 8 万元的费用补偿。理由:是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出现质量检测不合格导致的机械台班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监理机构不应批准工程延期。理由:工作 L 不是关键工作,且该工作的总时差为 10 天,工作 L 拖延 9 天未超过其总时差,不会影响工期的延误。